(1)天津危險品運輸在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不宜采用金屬的車廂,以防摩擦、震動等引起的事故。如必須要采用時,應落實可靠的防護的措施。
(2)運輸車輛的攔板的應堅實、穩固、可靠,確保在轉彎的時候不會導致物品的滑動或跌落。危險化學品的裝載的高度不得超過車輛攔板的高度。車廂的底板應平整、密實、無縫隙,不致造成液化的危險化學品滲漏接觸傳動軸的摩擦起火。
(3)運輸車輛在盛夏裝運危險化學品的時候,應有遮陽的措施或其他防護的措施,或限定夜間的運輸。運送遇濕易燃的物品應備有油布等防雨的設施。
(4)運輸車輛應根據所裝危險化學品的性質配置相應的滅火器材、防護急救用品,以供急用。通??稍隈{駛室內或近旁懸掛1211、二氧化碳或干粉滅火器。這些滅火器材和防護急救用品應定期進行檢查,發現滲漏、破損、變形或重量減輕、筒身搖動有聲響等,應立即維修或更換,以確保其隨時處于完好狀態。
(5)運輸車輛應在車頭或明顯的部位懸掛由公安部門的統一規定的帶有“危險品”字樣的專用的黃底黑字信號旗,以明顯醒目的標志引起其他的車輛的注意。無關人員不得搭乘裝有易燃易爆的或劇毒化學物品的運輸的工具。
(6)采用槽車運送易燃液體的時候,槽車的頂部應有阻火器呼吸閥;底部有導除的靜電的裝置;排氣管應加防火(星)罩,并宜設在車頭的位置);儲槽內應該有若干的金屬板分隔,使罐體具有了足夠的剛度,并能減少車輛行駛時液體不致劇烈的晃動、摩擦而產生靜電;車輛的電氣點火系統應確保接觸的良好和完善,防止電氣火花引起事故。
(7)采用槽車裝卸液化石油氣時,除槽車儲罐應檢測、探傷、耐壓試驗符合有關要求外,罐體上應設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安全閥、壓力表、液位計、過流閥、緊急切斷閥、防靜電接地鏈、著火應急滅火器等防火安全設施,并定期檢查,使之隨時處于完好狀態。